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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 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9 来源:

    衡阳师范学院文件
    校教字[2021]14 号
    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
    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衡阳师范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管理办法》已经校
    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衡阳师范学院
    2021 年 5 月 31 日衡阳师范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
    教育大会精神,持续深化本科教育改革,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建立基于
    产出的评价改进机制,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
    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
    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
    办法(暂行)》(教师〔2017〕13 号,以下简称“认证标准”)、《中学教育
    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等文件精神,不断规范人才培养质
    量达成度评价的程序与方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包括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毕业
    要求达成度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
    (一)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重点关注学生毕业 5 年左右职业发
    展状况与培养方案设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契合情况,是从宏观层面对人才培
    养质量达成情况的评判。
    (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重点关注某届毕业生在毕业时达到培养
    方案中设定的毕业要求情况,是从中观层面对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的评
    判。
    (三)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重点关注修读某课程学生在课程结束后
    达到课程目标设定的学习成果情况,是从微观层面对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
    况的评判。
    人才培养目标是毕业要求的顶层设计,毕业要求是对培养目标的分解,
    且应能支撑培养目标的达成;课程目标是对毕业要求的细化,且应能支持毕业要求的达成。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是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的基础,毕
    业要求达成是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的前提。
    第三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遵循“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
    进”理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参加师范类专业认证的本科专业,其他专业
    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专业负责人责
    任制。学校教务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工作。
    教学院负责组织实施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改进措施,
    形成“评价-反馈-改进”闭环管理的持续改进机制。
    第六条 教学院是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组织与实施的责任主体,应
    成立评价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评价工作。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国
    标》、“认证标准”、“职业能力标准”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人才培养
    质量达成度评价办法,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
    目标达成度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及时公示并做好存档,各
    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促进教育教学水平提高。通过人才培养
    质量达成度评价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改进,引导和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
    量提升。
    第三章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七条 评价依据
    (一)外部依据。党的教育方针、国家教师教育相关政策、国家或地
    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重大战略需求、《国标》、“认证标
    准”、用人单位对人才发展潜力、专业技能与综合素质的需求、毕业生主
    流职业发展需求、学生毕业后5 年左右的职业发展状况等。(二)内部依据。学校的办学定位与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第八条 评价主体和责任人
    (一)评价主体。人才培养目标评价采取多方合议制度,评价主体涵
    盖本专业学生、教师、校院教学督导、教学院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
    理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校
    外专家、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二)评价责任人。教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
    成度评价责任人,教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和专业负责人组织专业人才培养
    目标达成度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评价方法
    人才培养目标评价应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
    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常用的评
    价方法包括个别访谈法、集体访谈法、问卷调查法和专家评议法等。评价
    前需对评价方法进行选择和优化。
    第十条 评价周期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每两年进行一次,形成“人才培养目标
    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
    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为专业人才培养目
    标的修订提供证据支撑。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一)教学院评价工作小组要对通过多种评价方法获得的评价结果进
    行综合分析,按学校要求形成“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分析报告和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分析报告,包括专业基本情况、评价依据、
    评价方法、评价对象、评价结果及分析、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分析报
    告和相关支撑材料(评价实施方案、相关纪录、数据和结果使用情况)要完整、可追踪,由教学院存档,保存六年。
    (二)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全体教师和相关部门反馈,用于修订人才培
    养目标、毕业要求,完善课程体系、优化课程结构等工作,作为专业推进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依据
    (一)外部依据。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中
    小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应届毕业生、任课教师、教育主管部门和用人单
    位等从亲身体验和主观感受方面对专业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情况。
    (二)内部依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培养方案;课程目标达成
    评价情况。
    第十三条 评价主体和责任人
    (一)评价主体。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采取多方合议制度,主体涵盖
    本专业毕业生、专业教师、兼职教师、辅导员、教学院领导及教学管理人
    员、校外专家、教育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
    方。
    (二)评价责任人。教学院院长为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责任人。各专
    业成立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的主要成员为教学院领导、专
    业系主任(或专业负责人)、各课程组组长、教学院教学督导、骨干教师代
    表、辅导员和校外专家。
    评价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和审查本专业毕业要求各指标点和相
    关支撑课程的合理性;确定各指标点支撑课程的权重值;制定和审查评价
    方法;收集数据,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出持续改进要求。
    第十四条 评价方法
    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小组对本专业所制定的毕业要求进行合理分解,每个毕业要求一般可分解为 2-6 个能反映毕业要求本质、较具体和
    评价性强的指标点。根据各指标点适用的评价方法,使用适宜的评价方式
    进行评价。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可采用多种评价方式进行,但一般应包括定量的
    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即毕业要求分解的每个指标点应该由 2-6 门课程支
    撑,每门课程按照对指标点贡献度的大小分配合理的权重,支撑权重值之
    和为1。具体流程为:1.针对每门课程,用抽取样本学生相关考题的平均得
    分和支持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试题总分,计算出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目标
    达成度评价值;2.用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值和相应课程的支撑权重,计算
    出“毕业要求指标点达成度评价值”,然后用权重法或最小值法得到毕业要
    求达成度评价值;3.将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值与制定的合格标准进行比较,
    进而得出支持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评价周期
    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确保对每一届毕业生都进行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评价结果形成“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
    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一)教学院评价工作小组要对通过不同评价方法获得的评价结果进
    行交叉对比、综合分析,形成“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和“毕业要求达成
    情况评价”分析报告,包括专业毕业要求及其分指标点描述说明、评价依
    据、评价方法、评价人、评价结果及分析、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分析
    报告和评价形成的记录文档要完整、可追踪,由教学院存档,保存六年。
    (二)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全体教师和相关部门反馈,用于修订人才培
    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教学大纲等,作为专业配置师资和教学资
    源、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依据。第五章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依据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为依据。课程目
    标达成度评价是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的基础,其可靠性和合理性决定毕业
    要求达成度评价是否合理和可信。
    第十八条 评价主体和责任人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学生、专任教师、教学院教学督导、教
    学院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方。课程负责人为课程目标达成度评
    价责任人。
    第十九条 评价方法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主要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课
    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旨在多层面了解与反馈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根据不同
    主体的多样评价目的,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匹配评价需求。
    具体可运用的评价方法包括:课程问卷调查、访谈、课程考核成绩分
    析法等。
    第二十条 评价周期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每学期进行,评价结果形成“课程目标达成度评
    价”分析报告,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分析报
    告由教学院存档,保存六年。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对专业主要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价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
    的贡献是否达成,并及时反馈给相应教师,帮助教师了解课程特点及所处
    水平,发现课程教学短板,有针对性地改进相应教学环节,调整教学内容,
    改善教学方法;帮助专业结合专业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优化课程体系,
    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第六章 达成度评价过程  
    第二十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包含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毕业
    要求达成度和课程目标达成度三个层面,评价过程是一个迭代过程。
    (一)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是毕业要求达成度
    评价的基础,其可靠性和合理性决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的合理性和可信
    度。针对每门课程,根据学生人数,抽取具有统计意义的试卷样本数,要
    求样本好、中、差三个等级比例基本均等,或者抽取一个教学班,采用课
    程考核成绩分析法等方式得到课程目标达成度。
    (二)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主要采取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形成(或
    计算)毕业要求达成度,并与毕业要求的达成标准进行比较,得出毕业要
    求达成度评价结果。
    (三)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以毕业要求达成为前提,通过个别
    访谈法、集体访谈法、问卷调查法和专家评议法等方式获取培养目标达成
    度。在议题选择上应充分考虑毕业要求对培养目标达成的支撑关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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