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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本科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30 来源:

     

    衡阳师范学院文件

    校教字[2018]42号 

     

    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本科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衡阳师范学院本科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衡阳师范学院

    20181129

     

     

     

     

     

     

     

    衡阳师范学院本科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环节,是学生接触生产实际、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实习目的

    (一)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建立学生对专业的感性认识,了解专业的发展趋势,获取直接的工作经验和培养实际工作能力;通过接触社会和岗位锻炼,巩固和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创新意识。

    (二)运用和检验教学成果,促进教学改革。将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应用于实际工作中,检验教学与实际工作的距离,找出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为完善教学计划、改革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提供实践依据。

    (三)预演和准备就业。通过实习,找出与社会实际需要的差距,及时补充相关知识,为求职和就业进一步做好知识和能力准备。

    第二章 实习类型

    第三条 实习形式包括认知实习(专业见习、课程见习和实训、调查、考察、写生、采风等)和毕业实习,毕业实习分为师范专业的教育实习(以下称教育实习)和非师范专业的实习(以下称专业实习)。

    (一)认知实习:到从事本专业的工作场所进行参观、学习、调查、考察,并进行专业能力的初步实践,使学生获得本学科或专业的感性认识。

    (二)教育实习:师范类学生综合运用教育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教育教学,培养和锻炼学生从事教育教学能力的教学活动。

    (三)专业实习:在生产现场,学生以工人、技术员、管理员等身份,直接参与生产过程,使专业知识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教学形式。

    第三章 实习计划

    第四条 实习计划是组织和开展实习工作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学院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实习教学大纲,认真编制实习计划,报送教务处审核、备案。实习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习的目的和任务。

    (二)实习的基本要求。

    (三)实习的地点和具体日程安排。

    (四)实习学生名单及分组情况,带队教师和校内、校外指导教师名单。

    (五)实习考核内容、办法。

    (六)实习纪律和注意事项。

    (七)分散实习学生名单、去向和相关申请材料。

    (八)实习经费计划报告。

    (九)本条例所规定其它相关信息。

    第四章 实习方式

    第五条 实习的方式分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两种。

    (一)集中实习:学生分组实习,每组学生数一般不少于3人,不多于20人,实习指导教师全程跟踪指导和管理。毕业实习、重要的认知实习等一般要求采用集中(连片)实习方式。

    (二)分散实习:允许少数学生经申请和审批同意后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分散实习学生比例不超过该专业实习学生总人数的10%。

    第六条 各学院对分散实习要严格审核资格、加强组织管理,指定指导教师,确切掌握分散实习学生的实习地点、联系方式,及时了解学生的实习状况;各学院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实习过程监控,确保实习效果和质量。

    第七条 分散实习学生应填写分散实习申请表、校外实习安全责任书等,提交盖有实习单位公章、实习单位领导签名同意的接受函和详细实习工作安排(包含实习内容、时间及校内、校外指导教师等)。各学院分散实习计划须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实习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实习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第九条 教务处作为实习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实习工作的指导文件,制定学校实习指导性文件和总体工作计划。

    (二)统筹实习基地建设工作,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实习保障工作。

    (三)审查学院实习工作计划和相关上报材料。

    (四)检查实习工作,研究和处理实习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交流实习工作经验,研究和总结实习工作,提出改革举措。

    (六)组织对优秀实习生、优秀实习指导教师等的表彰。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分管实习工作副院长、系主任、相关教师、辅导员等组成的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实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各专业的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

    (二) 制定本院实习计划和经费预算,按规定报送教务处审核。

    (三) 落实实习基地,悬挂学校(学院)实习基地牌匾。实习基地须与实习专业基本对口并相对稳定,管理较为先进,对学生实习较为重视,便于安排师生食宿。选派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确定外聘实习指导教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四) 在校内组织开展实习生培训工作,召开实习动员大会,传达学校、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对实习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 深入实习点检查实习情况,督促落实实习任务,总结交流经验,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实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学校汇报实习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 评阅学生实习总结报告,组织评定实习成绩,收集实习工作反馈意见,针对实习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七) 组织推荐优秀实习指导教师,推荐比例不超过指导教师人数的30%;组织推荐优秀实习生,推荐比例不超过该专业实习生人数的10%。

    (八) 召开实习总结大会,做好实习总结,按专业撰写实习工作总结材料,完成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汇编成册并报送教务处。

    (九) 按照学校实习档案制度的规定,收集、整理实习生的实习档案。

    第六章 实习内容与要求

    第十一条 各专业实习时间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认知实习的主要内容有:

    (一) 非师范专业

    1.了解实习单位的生产过程和组织管理。

    2.了解行业发展的现状和前景。

    3.培养学生观察问题、解决问题、向生产实际学习和将所学知识转化为实践成果的方法和能力。

    4.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意识。

    (二) 师范专业

    1.了解中小学学科教学的现状、基本过程。

    2.了解中小学学科教学教材的基本内容。

    3.初步接触和了解班主任工作,初步认知中小学生学习情况。

    4.培养学生良好的师德师风,提高师范素质技能。

    5.培养和激发学生从事教育事业的热情。

    第十三条 教育实习主要内容有教学工作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和撰写教育调研报告。

    (一)教学工作实习:根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所教实习学科教研组的教学计划,在双方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备课、编写教案、试讲、上课、指导实验、课后辅导、批改和讲评作业、考查与评定成绩、听课、评课、撰写教学总结等。了解基础教育教学的基本原则和规律,掌握各个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培养独立从事教学工作的能力。实习生每人听课节数不少于12节,参与评课不少于6次,上课节数不少于12节。

    (二)班主任工作实习:通过制定班主任工作实习计划、完成班级日常工作管理、组织班级集体活动、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了解班主任工作的意义、基本内容和特点,学习班主任工作的基本方法,培养对学生的感情,运用教育科学方法指导班主任实习工作,培养独立从事班主任工作的能力。实习期间组织班级活动不少于2次。

    (三)撰写教育调研报告

    调查了解基础教育的历史和现状、教育和教学思想、教学方法与手段;学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和教育教学经验;掌握学生的年龄特点、心理特点、知识积累、思想发展、思维能力等。通过调查研究,加深对基础教育现状与改革发展趋势的了解,加深对教育方针的理解,掌握调研报告写作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培养从事调查研究的能力。教育调研报告一般不少于3000字。

    第十四条 专业实习内容由各专业根据培养目标及要求制定,按照实习教学大纲编制实习计划,明确实习工作具体要求。主要内容有:

    (一)深入生产一线,熟悉实习岗位的工作内容和程序,了解行业发展的前景。

    (二)通过学习,掌握实习岗位基本技能。

    (三)运用所学知识,在实习岗位上锻炼和提升专业能力。

    (四)善于反思,不断提高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协作和创新能力。

    (五)完成实习总结报告等实习作业。实习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实习任务、时间、地点、过程、成绩和收获、反思及改进措施等。

    第十五条 实习分为准备阶段、实习阶段、总结阶段,准备阶段一般为4周,校外实习阶段不少于12周,总结阶段一般为2周。学院在各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是:

    (一)准备阶段

    1.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具体实习工作计划,确定实习场所、实习内容、实习分组和指导教师等。

    2. 有针对性地对实习生开展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指导实习生做好实习准备。学科教学法教师必须参与指导教育实习。

    3. 召开实习动员会,向实习生宣讲实习内容和要求,做好实习生的思想动员工作,开展安全教育。

    4.提前安排好实习师生的食宿、交通和工作场所。

    5.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在开学前开展实习工作的,在实习工作开展前2周),各学院将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方案报教务处,实习工作计划经教务处审批后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经教务处审批后由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实习阶段

    1.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按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要求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2.定期开展实习检查,及时掌握实习生实习情况。

    3.汇报、协调和处理实习工作中的各类问题。

    (三)总结阶段

    1.实习生就实习阶段所做工作、主要收获、自身优缺点及今后努力方向等撰写个人实习工作总结。

    2.评定学生实习成绩。

    3.做好实习生的实习档案归档工作。

    4.组织实习交流活动,召开总结大会,评选优秀实习生,撰写实习工作总结。总结材料中应包括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经验体会、分专业质量分析报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等。

    第七章 成绩考核与评定

    第十六条 培养方案规定作为一门单独课程的实习(含认知实习),其实习成绩直接作为该课程的总成绩。非单独课程的实习(含认知实习),其成绩按一定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30%,具体比例由各学院研究确定)计入相应课程的总成绩,如实习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

    (一)认知实习成绩根据学生在出勤、完成作业、实习表现和实习效果等情况综合评定,其中出勤占总成绩的20%,作业完成情况占总成绩的30%,实习表现和效果占总成绩的50%。

    (二)教育实习成绩考核内容包含实习生课堂教学工作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和教育调研报告三个方面,按照教学工作实习成绩50%,班主任工作实习成绩40%,教育调研报告成绩10%的比例确定实习成绩。

    (三)专业实习成绩考核内容为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出勤、执行纪律、任务完成情况、专业能力和实习效果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其中出勤和执行纪律情况占总成绩的20%,实习总结报告等实习任务的完成情况占总成绩的30%,专业能力和实习效果占总成绩的50%。

    第十八条 成绩评定

    (一)毕业实习实习总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各成绩段的分布比例适当。教育实习成绩包括教学工作实习成绩、班主任工作实习成绩和教育调研报告成绩都采用百分制记分,按相应比例汇总为总成绩,总成绩90以上为优秀,80-89分以上为良好、70-79分以上中等、60-69分以上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计。专业实习成绩根据学生综合表现和实习鉴定意见综合评定。

    (二)考核成绩参考以下意见评定:

    优秀:达到实习计划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能运用所学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对实习内容和过程有某些独到见解。实习中无违法乱纪行为。

    良好:达到实习计划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对实习内容和过程有自己的见解。实习中无违法乱纪行为。

    中等:达到实习计划规定的主要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的总结。实习中无违法乱纪行为。

    及格:达到实习计划规定的基本要求,能够完成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实习中无违法乱纪行为。

    不及格:有以下情况者为不及格。

    1.未达到实习计划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2.实习期间,未参加实习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

    3.实习中有严重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或有违法及严重的违纪行为者。

    4.未按学校要求提供实习档案材料或实习档案材料马虎潦草、内容明显错误或抄袭的。

    第八章 指导教师要求和职责

    第十九条 实习带队指导教师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熟悉实习工作、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专业任课教师担任。带队指导教师数与实习生数的比例应控制在1:15~1:20之内。

    第二十条 实习中应聘请一定比例的实习单位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教师)作为校外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十一条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一)落实实习计划,拟订实习进度,安排实习任务。

    (二)在指导实习期间带队实习指导教师应言传身教,为人师表,原则上应全程在实习单位,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在实习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应经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三)关心学生,对学生进行安全和劳动纪律教育,预防事故发生。

    (四)深入了解情况,组织实习活动。严格要求学生,引导学生勤于观察、勤于思考、勤于动手,注意加强培养和训练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指导、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五)加强实习单位与学校之间的联系,及时向实习单位和学校汇报实习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六)指导学生填写实习鉴定表,完成实习生成绩评定,督促学生提交实习档案材料。

    (七)实习结束后,征求实习单位对实习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实习队总结工作。

    (八)按要求认真填写指导教师手册。

    第九章 实习生守则

    第二十二条 态度端正,认真学习实习的有关文件和各项规定,明确实习的目的、任务,切实做好实习的各项准备工作。实习中应努力发挥主观能动性,勤于观察思考,善于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

    第二十三条 实习期间,须服从安排,按要求认真做好实习记录与实习报告。在实习工作过程中如有不同意见或建议,应及时请示汇报,必须取得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得私自做主。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保密制度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节约水电,注意保持公共卫生。实习期间,使用实习单位的器物,应征得该单位同意并按时归还,如有损坏或遗失,要及时汇报,并按实习单位相关规定赔偿。

    第二十五条 实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应向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队或缺勤。请假不超过1天,由指导教师批准;请假1天以上的,经带队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同意后,报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习期间因故请假时间或无故缺席者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应责令其补足实习时间或重新实习。在补足实习时间阶段的所有费用由学生自理。未补实习或补足时间不能达到要求者,其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习期间,应自觉做好人身、财产和个人信息等方面的安全保护工作,注重清洁卫生,遵守住宿和交通的要求规定,违反规定的,后果由实习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专业实习在实习结束后,实习生须按要求上交实习计划、实习手册、实习总结、调研报告和专业实习鉴定表等实习档案材料后,方可参加成绩评定。

    第二十八条 教育实习在实习结束后,实习生须按要求上交实习计划、班主任工作日志、实习教案、听课和评课材料、总结和反思材料、教育实习调研报告和鉴定表等实习档案材料后,方可参加成绩评定。

    第二十九条 实习生之间要团结互助,互相尊重,取长补短,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扬集体主义精神,共同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纪律的实习生,指导教师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者,带队指导教师有权建议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中止该生的实习,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论处。情节严重者,应上报学校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教育实习中要以人民教师应有的师德严格要求自己。工作认真负责,学习刻苦钻研,生活艰苦朴素,衣着整洁大方。实习期间不得有与教师身份不相称的言行,要教书育人,言传身教,做学生的表率。

    第十章 实习经费

    第三十二条 实习经费按照《衡阳师范学院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预算、拨付、支出,由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

    第十一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衡阳师范学院教育实习工作管理条例》和《衡阳师范学院专业实习工作管理条例》(校教字[2005]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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