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切实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课程安排表(以下简称“课表”)具有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确定之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课表中的上课时间、地点和教师等信息。
第二条 相关部门组织的非教学活动不得占用教学时间,不得在授课时间内给授课教师和学生安排其它任务。
第三条 教师应按教学计划及课程教学进度计划合理组织教学,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四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时,可申请调(停)课:
1.教师因病、因事临时请假;
2.教师因公外出学习、开会或出差等;
3.经教务处批准的考试或教学活动;
4.法定节假日、校运会或其他经学校批准停课的情况;
5.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需要调(停)课的。
第五条 法定节假日、校运会或全校性重大活动需要调(停)课的,教务处统一下发调(停)课通知,由教学单位负责通知相关教师和学生班级。
第六条 因学生实训、见习等实践教学活动需调(停)课的,由教学单位提前一周向教务处提交调(停)课申请报告,经教务处审批后,由教学单位通知相关教师和学生。
第七条 由教务系统编排的课程,调、停、补课必须在系统中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1.任课教师登录教务系统,提出调(停)课申请,写明调(停)课原因,合理安排补课时间;
2.经课程所属教学单位教学秘书或相关教学管理人员审核同意、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后,通过系统提交教务处批准;
3.调(停)课申请获批后,由申请人所在教学单位负责通知相关班级学生。
第八条 调(停)课累计6课时以上的,或未进入教务系统安排的教学活动,任课教师须填写《衡阳师范学院调(停)课申请表》,并且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 教师原则上在上课前两天办妥调(停)课手续。凡逾期申请的或不详细注明调(停)原因的,教务处将不予批准。
第十条 因突发性事件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上课的,任课教师应在第一时间告知所在教学单位,教学单位及时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相关班级学生,任课教师须在三天内补办调(停)课手续,逾期不补办者,视为私自调(停)课。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无故不上课、私自调(停)课或不补课,按《衡阳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校教字[2018]9号)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衡阳师范学院调课、停课管理办法》(院教字[2006]2号)废止。
附件:
衡阳师范学院调(停)课申请表
任课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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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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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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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停) 课 计 划 |
授课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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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计划 |
时间 |
月 日 第 周 星期 第 节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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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计划 |
时间 |
月 日 第 周 星期 第 节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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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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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计划 |
时间 |
月 日 第 周 星期 第 节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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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计划 |
时间 |
月 日 第 周 星期 第 节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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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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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计划 |
时间 |
月 日 第 周 星期 第 节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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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计划 |
时间 |
月 日 第 周 星期 第 节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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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停)课原因 (可附页) |
教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教学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教务处 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1.一张表限填写一门课程。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开课单位备查,一份交教务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