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稳定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衡阳师范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部门等由于责任心不强,而对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与事件。依据不良影响程度分为三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一级教学事故。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三级教学事故:
1.非特殊原因上课(或监考)迟到、擅离岗位或者提前下课(时间在10分钟以内);
2.未经二级学院和教务处批准擅自请人代课、调课、停课2学时以下(含2学时);
3.未能按规定时间做好教学准备和保障工作(如按时开教室、实验室门,按时通知教师和学生等),致使上课、实践或考试不能按时进行;
4.未按学期教学进度表完成授课任务;
5.出错考题或制卷准备不足,导致学生不能正常答题;组织考试、监考不负责任,影响考试秩序;
6.考试或补考后,在规定时间内不报成绩且拖延三天以上(含三天);
7.教学实践场地管理不善(如忘关电闸发生漏电等),造成5000元以下(含5000元)直接经济损失;
8.教学组织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失1000元以上(含1000元)5000元以下(含5000元);
9.上课(监考)期间拨打或接听电话,或利用通讯工具发送信息;穿背心、短裤、拖鞋进入教室上课而影响教师形象;上课吸烟等;
10.存在少量误判、漏判试卷,或合分错误,或误登、漏登学生考试成绩;
11.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而不见,或对违纪学生进行庇护;
12.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
13.其他相当情形。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二级教学事故: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开课计划,或漏(错)排应开设课程;
2.教师无故旷课1学时以上(含1学时)4学时以下(含4学时)(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者,按旷课1学时论处);
3.监考教师开考后迟到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4.未经批准擅自请人代课、调课、停课3学时以上(含3学时)8学时以下(含8学时)。在实习或实践过程中,擅自离岗半天以上一天以下(含一天);
5.违反学校实践教学相关规定,对实践教学或实习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6.管理工作疏漏(如课堂安排冲突等)又未能及时妥善解决,造成严重影响的;
7.命题或组考出现严重错误,导致考试延误、中断;
8.考试前因责任心不强,造成试题泄漏;
9.工作失误导致试卷遗失;
10.随意改动学生考试成绩以及其它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11.工作失职导致大面积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
12.教学实践场地管理不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
13.教学组织管理不善,导致学生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失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
14.向学生强行推销或强迫学生购买教材及其他物品;
15.其他相当情形。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宪法、法律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为;
2.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3.教师无故旷课5学时以上(含5学时),在实习或实践过程中私自离岗一天以上;
4.监考教师无故缺席监考,造成考试秩序混乱(监考教师开考后迟到30分钟以上按缺席监考论处);
6.对实习、实践教学或外出考察,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在其过程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
7.有意给学生或其它人员泄漏试题,或在考试管理各环节组织或协同作弊;
8.在省级或国家级考试中,工作疏漏,导致试卷遗失或其它行为给学校声誉造成损害;
9.教学实践场地管理不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
10.教学组织管理不善,导致学生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失达10000元以上;
11.私自改动或伪造学生原始成绩、档案,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历、学位等各类证明材料,或故意瞒报或严重错(漏)报毕业生材料,导致错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12.其他相当情形。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教学事故等级认定
教学事故一经发现,主要或直接责任者应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检查材料,经所在单位领导讨论、研究并签署意见报至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教学事故调查小组进行核查与认定。相关部门的教学管理事故,其部门负责人向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提交书面检查材料,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教学事故调查小组进行核查与认定。
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监察处、当事人所在教学单位及相关单位认定,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核,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二级、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监察处、人事处、当事人所在教学单位及相关单位认定,认定意见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核,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教学事故处理
1.凡发生教学事故,在年度评先评优中对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2.对发生三级教学事故者,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发本人绩效工资1000元;对发生二级教学事故者,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工资3000元,推迟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年;对发生一级教学事故者,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发本人绩效工资5000元,推迟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2年;对相关部门发生的教学管理事故,扣发相关部门党政一把手相应等级绩效工资。
3.对于坚持错误,认识态度不好,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另行处理,直至调离现任岗位或取消任教资格。
第八条 若当事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之日起10内,向教务处申请复核,逾期视为无异议。若对复核结果不满意者,按程序向相关部门申诉。
第九条 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按相关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衡阳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处理条例》(衡师院办发[2001]37号)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