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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党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8-06-15 来源: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衡阳师范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学校党委研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一)依法依纪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二)会议集体决策原则。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四)实事求是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5.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情况;

7.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8.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9.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干部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党政工作机构、二级教学单位、校级科研机构及教辅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教职员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2.推荐校领导、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3.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组成人员的确定;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省、市及教育系统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大项目(含对外合作办学);

3.重要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4.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修缮项目;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学校在项目建设、大额物资(服务)采购等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事项。主要包括:

1.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但未细化至项目的费用的使用,金额在50万元以上党委会议研究决定,20万元至50万元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10万元至20万元由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级领导审批。

2.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党委会议研究决定,10万元至20万元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10万元以下由校长审批。

3.重大捐赠;

4.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三重一大”决策主要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相关部门、单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重要干部任免前的酝酿学校纪委书记应参加。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和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审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必须就决策事项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集体决策会议实行末位表态制,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五)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三重一大”决策保障机制

(一)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党务公开或校务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党委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各党总支、各部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考核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学校视情况对“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或者重点抽查,并适时通报结果。

(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

(一)学校各党总支、各部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衡阳师范学院党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院党字[2015]1号)废止。

(三)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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