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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师范学院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规程

    发布时间:2017-07-10 来源: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衡阳师范学院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文学院学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以及《衡阳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院政字[2014]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文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是文学院开展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的决策机构和学术组织,致力于营造自由、公平、开放、创新的科研氛围,激发师生的学术兴趣和提升师生的科研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

    第三条  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原则上由5-9人的单数构成。设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秘书长均从委员会委员中由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条  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必须坚持与学科和专业设置紧密关联的匹配性原则、学术性原则、代表性原则以及平衡性原则,成员必须是本学科、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德才兼备、办事公平公正,且在专业、学科上已有良好业绩或者发展前景良好的专家。

    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文学院院长、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确定。

    第五条  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秘书由文学院学科秘书兼任。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文学院学科秘书办公室。学术分委员会秘书在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在学术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的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与学术分委员会有关的会议通知、文件传达、选票印制、会场布置、会场拍照、会议纪要(专门会议记录本)、宣传报道、结果公示、信息收集、结果上报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三年。换届及其选举工作与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换届和选举工作同期进行。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前提必须是,该委员没有出现本规程第四章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

    第三章  主要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审议文学院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和奖励措施。

    第八条  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重大科研计划方案。

    第九条  审议推荐国家、省部级、上级主管部门及校级等教研科研项目。

    第十条  评价教学、科研成果,评议和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各类教学科研奖项的参评。

    第十一条  负责文学院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负责文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文学院、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学术分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以及按文学院、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度应当提交学术分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十四条  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博士学位,有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学术上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教学科研经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文学院及校内外本学科、本专业的学术发展动态。

    第十五条  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维活跃,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道德高尚;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关心支持文学院工作,并应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文学院院长牵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在文学院院务会议上以等额或者差额的方式提出候选人名单,最后由文学院全体教师大会以票决方式获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有效赞成票数通过。

    第十七条  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者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由于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可经由相应的产生办法补选。

    第五章  委员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物相关的文学院或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文学院学术事务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回忆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文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指导、组织文学院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规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二十条  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且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一条  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早向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代表决。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实行不定期召开会议且每学年应至少举行两次。

    第二十三条  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四条  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1.按本规程第二十条规定必须回避的委员;

    2.在国内外因公出差(含公派进修、访学等),确实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二十五条  文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应到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六条  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三到五天异议期。在公示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七条  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术分委员会日常工作。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临时会议需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为有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与学术相关的不尽事宜交由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裁定。

    第二十九条  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实行工作写实制度,其成员视工作实际情况计算工作量并发给一定津贴。

    三十   本规程由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程如需进一步修订,需经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衡阳师范学院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

     

    (衡阳师范学院文学院 代章)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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