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院戏剧影视制作实验室的高效、规范、安全运作,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实验教学、科研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实验教学水平,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和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特制定相关制度。
一、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照课表时间开放实验室,已安排的实验课,如实验教师需要调整,应至少提前三天办理调课手续;教学计划外的课程,必须填写实验室审批申请表,由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实验室主任根据课表的空余时间合理安排。
二、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服从指导教师和实验员的管理,上课时不得在室内打闹、喧哗。
三、实验时应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的操作程序规范操作。因违反操作手则,造成设备损坏的,使用人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发生突发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报告管理人员。
四、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准擅自改动设备的连线,不得擅自携带移动硬盘、U盘、光盘进入实验室,严禁将病毒和违禁软件带入实验室使用和传播。不得更改各设备的各项院统设置,不得设置、更改密码。禁止在实验室内玩游戏、使用不健康软件。除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非线性编辑院统和服务器上安装、删除软件和节目素材。不准擅自把设备带出室外使用。
五、严禁在室内编制教学任务以外的音像作品,因公特殊需要,须经院主管领导批准,由实验室主任统一协调安排。实验室一切设备不允许因私使用。
六、保持实验室清洁卫生,不得在室内吐痰和乱扔杂物,禁止将食品、饮料等带入室内。不得在实验室内会客、吸烟、用餐及存放私人物品。禁止在墙壁、桌椅等处涂写刻画。
七、实验室内所有设备要注意防尘、防潮、防火、防盗,并经常为设备除尘。如有损坏,除及时维修外,还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八、实验室安全由院主管领导负责,实验室主任及实验员具体实施,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九、实验室钥匙应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十、实验过程中,管理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实验结束,实验员要认真填写《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十一、实验教师应督促、检查学生对垃圾文件、临时文件进行清理,按程序退出登陆状态,整理耳机、键盘、鼠标、桌椅,关闭设备电源,锁好门窗并与实验员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关闭实验室前,管理人员应组织学生打扫室内卫生,认真检查和关好电源、门窗、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工作。
戏剧影视制作实验室主任职责
一、做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本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院领导安排下,完成各项教学、实践任务。
二、负责本室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定期组织仪器设备的检查、校正和维修工作。抓好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与使用率。
三、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熟悉所保管的型号、规格、性能和用途,了解保管物品的技术要求和存放条件,不断提高保管工作质量与水平。
四、做好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防范事故的发生。
五、负责完成实验室信息资料等学校有关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六、对实验室仪器、设备等登记造册。账目清楚正确,严格执行入账、报废、出借、领用、赔偿制度,定期清点,做到账物相符,
七、定期上报所管物品的消耗、库存情况,及时提出购置和维修计划。
八、在保障教学的前提下,经院领导同意,安排科研、毕业设计、科技创新等申请。
戏剧影视制作实验室实验员岗位职责
一、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认真做好实验室工作计划和各项实验准备工作,确保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二、掌握有关实验基本原理,参加预实验并调试好设备。
三、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在设备维护维修过程中,应先对重要信息进行备份。
四、做好设备、易耗品等的账物管理工作;记录设备使用、运行和维修情况,分别建立档案,做好资料信息的管理和归档工作,并在学期末将这一学期的所有记录归档检查。
五、做好设备保养和性能检测工作定期给设备通电,严格按照充电时间,防止过度充电,尽可能延长电池的使用寿命;按技术要求对外录设备进行维护和收藏,有序发放。并及时检查,保证设备的性能处于正常状态;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排除或报请技术人员处置。
六、保持洁净、安全的实验工作环境,做到定期清洁相关设备。密封门窗,防鼠、防盗。调节适合计算机的温度、湿度、负离子浓度,定期通风,保障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
七、妥善保管实验室钥匙,做好开门、关门,断电工作。做好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衡阳师范学院文学院戏剧影视演播实验室使用管理制度
一、本演播厅承担按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关课程和所批准的专业实践活动相关工作,不允许用于其他与教学实验无关的活动。
二、 教学计划内的教学活动按照课表安排的时间使用;非教学安排的实践教学活动必须提前三天填写演播厅使用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者应在使用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包括:灯光、调音台、音箱、功放等,并对设备进行功能检查和院统调试。使用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动用室内设备,更不能随意拆卸、改装室内设备或线路。违反规定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造成设备损坏或引发意外事故,由当事人按规定照价赔偿或承担相应责任。
四、如果需要在演播厅安装布景或放置其他材料,均需按消防条例有关要求实施。演播厅内严禁外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如需增加用电量,需获中心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室内严禁明火操作。
五、严禁大声喧哗,乱扔果皮纸屑、杂物;严禁在实验室内吐痰、吸烟、扔口香糖、丢弃纸屑等杂物;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演播厅。
六、管理人员对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负有责任,应定期进行实验设备维护和院统检查,确保演播厅整体使用状态良好。管理人员务必在使用完毕后对演播室内进行卫生和安全检查,确认没有任何安全隐患后,关闭所有电源方可离开。
七、管理人员要有节约用电意识,严禁开启与任务无关的灯光。不使用的灯光,应随时关闭,严禁长时间开启,以防止烧毁灯泡。严禁灯光长时间对着易燃物品。
八、演播厅所有安全通道不得堆放道具和任何杂物,确保畅通无阻。使用完毕后使用者应协助做好清洁和内部整理,搭景及装饰景片须及时清理移走,以免妨碍其后使用。
九、演播室供师生教学实践使用,无关人员请勿进入。
衡阳师范学院文学院摄录设备使用规定
为了保障影视、编辑教学的正常进行,使影视制作实验室能更好地为全院教学与科研服务,同时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提高摄录设备的良好率和利用率,进一步加强对实验制作的成本的核算,尽量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特制订摄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希望使用者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一、影视实验室的设备管理原则
1.摄录设备应优先保障日常的教学实验,严格按教学计划要求统一管理。教学计划外需要使用摄录设备,应填写设备使用审批表,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下方可借用,并按规定保证设备的完好率,规定的时间归还。如未按时归还,取消使用资格。
2.使用者应经岗前培训,因错误操作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使用者承担。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须熟悉拍摄环境,对潜在危险要有预见性,确保人身、设备安全。
3.实验室内的摄录设备统一集中到编辑机房和演播室使用。除“前期”设备外,各实验室内的固定设备,原则上一律不得拿出该实验室。
二、拍摄设备领用手续及使用规定
1.使用者须凭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学生证)和“设备领用单”领取设备。
2. 设备应随用随借,用完后及时归还。原则上设备不在外过夜,必须在当天归还到实验室,接受检测和维护。以保证下次正常使用。如当天未归还者,取消使用资格。
3. 使用者在设备出库前需对所借设备及相关附件仔细清点、检查,并记录在“设备领用单”上,如发现不符,要及时与管理人员核对、检查,如当日不检查,事后发现缺件,损坏和性能故障的,均由使用者负责。
4. 设备外出途中必须装箱或装包,严禁箱(包)机分离。若必须在运动着的运输工具上拍摄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如遇下雨、风沙天气应采取防雨防尘措施;夏季室外烈日下,应使用遮阳伞;在危险环境(悬崖、水下)下拍摄,必须采取防范措施。不具备拍摄条件的场所,应终止使用设备。
5. 设备使用人应为借机者,借机者是设备使用期间的直接责任人,借机者应做到“人不离机,机不离人”不准擅自离开设备或交他人看管和使用、应时刻注意设备安全。
三、“前期”拍摄设备的验收
1.使用者工作完毕,应及时将设备及其附件如数归还到实验室,并主动协助实验室管理者验收。
2.检查设备验收程序:
①检查主机及其附件是否齐全;②检查设备外观是否完好如初,如有明显的跌摔痕迹和潮湿、进水痕迹,应严禁通电;③通电后,检测设备的其他相应功能是否正常;恢复各开关的正常位置和各数据的正常设定值。
3.若验收时发现问题,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在问明情况后,使用者必须在“设备领用单”上填写故障现象或缺损情况,并签字备案,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在当天下班前,将事故情况口头向文学院汇报,不得隐匿,否则后果自负。
四、设备缺损和操作违规的处罚
(一)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的,应予赔偿:
(1) 不听指导 , 不遵守操作规程;
(2) 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 , 擅自动用拆卸设备器材;
(3)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使用方法就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 工作失职 , 不负责任 , 粗心大意 , 指挥不当或纠正不及时 , 保管不当;
(5) 私人占用;
(6) 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丢失。
(二)由于下列情况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的,可酌情赔偿;
(1) 按指导或规定操作 , 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
(2) 发生事故后积极设法挽救损失 , 且主动如实报告 , 认识态度较好。
(三)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的,可免于赔偿;
(1)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 , 无操作失误且难以避免的损坏;
(2) 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已接近损坏程度 , 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耗损;
(3) 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五、赔偿标准
(一)一般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按以下标准计算赔偿费:
(1)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主机完好,且能够购买到零配件时,按零配件损失计;
(2)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 , 只计算修理费 , 但若修复后性能下降 , 尚能正常使用者 , 酌情另计损失费;
(3) 丢失或被盗 , 视情况酌情赔偿或免于赔偿 , 无旁证证明或确认严重失职者 , 按原值的 50-100% 赔偿。
(二)照相机、电视机、计算机、摄影机等损坏 , 主机配件被换,与原配置不相符的,报失无旁证 , 一律按整机原价赔偿。
(三)损坏丢失的材料、低耗品 , 原则上按原价值或现市价赔偿 , 也可以参照上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