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院关于课程考核评价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遵循“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加强对课程考核的管理,规范课程考核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根据《衡阳师范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管理办法》(校教字〔2021〕14号)文件要求,针对课程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考核的所有课程。
第三条 评价审核的目的在于检查课程考核是否落实到位,推动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我院教学水平,促进教育评价改革,落实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形成良好的教风、学风、考风。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评价审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化原则。杜绝考核的随意性,依据课程目标和教学内容及教学进度,合理确定考核的内容和考核方式,提升课程考核对课程目标达成的支撑度。
(二)可行性原则。课程考核必须具备两个可行性条件,一是考虑学生学习特点及知识储备、教师教学水平,二是考虑学校现有教学条件、教学设备等因素。
(三)个性化原则。根据学情、课程内容、课程特点及课程目标,确定考核目标及标准。
(四)高阶性原则。课程考核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拒绝“走过场”,保证考核真实有效,切实聚焦学生能力与素质的达成。
第三章 评价审核内容
第五条 审核课程考核的具体形式,包括课堂学习、课堂测验(阶段测验或章节测验)、课程作业、课堂讨论、专题讨论、实践教学活动、课程论文、线上课程学习等,具体参照《汉语言文学专业课程目标达成和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机制实施办法(试行)》(院教字〔2021〕1号)文件内容。
第六条 审核课程考核方案、与教学大纲中的课程目标匹配度以及方案具体执行情况、考核结果等内容。
第四章 评价审核具体实施
第七条 任课教师在每学期结束后,整理好所教授课程的考核资料,以备学院评价审核。考核的资料包括成绩记录表、作业、论文、作品等原始材料。对于实施线上考核的课程,可提供网络教学平台上的考核成绩单等材料。
第八条 审核流程:由任课教师提交课程负责人,课程负责人提交教研室主任,教研室主任提交专业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提交教学副院长,层层把关,进行评价审核。将评价审核结果交到学院进行备案并反馈给相关任课老师进行改进。
第九条 学院于下学期的前4周内对课程考核的实施执行情况、审核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对课程考核提出指导与反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开始执行,由文学院负责解释。
2021年10月